何新华,男,生于1925年10月-逝于1984 年 11 月。本人文化程度,初中。民族,汉。原籍河北省新河县桃园村。1948年12月加入青年团。1952年1月成为正式党员。1948年6月在新河县硝磺局参加工作。1949 年在县政府工作时被团县委评为乙等模范。1951年在陈海下乡种棉花时,被县评为模范。1956年在政府工作时,被县评为模范。
参加革命前后履历。1948年6月至1948年10月,在县硝磺局工作,局员。1948年11月至1949年12月在县工商科工作,科员。1950年1月至1953年6月在县民政科工作,代理副科长。1953年7月至1956年11月在县统计科工作,副科长。1956年12月至1957年2月在县计委会工作,任副主任。1957年3月至1958年10月在陈海乡工作,任党委书记。1958年11月至1962年 3 月,在县新河工委工作,任副书记。1962年4月至1963年12月在县计财委工作,任主任。。1964年1月至1966年10月在县人委工作,任县长。1966年11月至1968年9月,文革期间受批判、受迫害。。1968年10月至1970年1月在县物资供应服务部工作,任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0年2月至1973年8月在邢台拖拉机厂工作,任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3年9月至1979 年 12 月在新河县委工作,任县委副书记、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9年12月至 1982年2月在新河县委县革委工作,任县委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982 年 2 月在新河县人民政府工作,任县长。1983 年初至 1984 年 11 月 在县人大工作,任人大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