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波,男,汉族,192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
1944年年仅17岁就担任家乡窝北行政村青救会主任,积极参加了冀中人民抗日武装,组织当地青年群众开展了地道战,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945年2月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
1946年7月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在肃宁大队三区队、冀中九分区80团特务连任文书。
1947年2月先后在冀中军区独八旅二十三团二营晋察冀六纵队十七旅五十团二营任营部书记。
1949年2月任六十八军203师608团六连指导员。
1950年3月任六十八军608团政治处保卫干事。
1951年5月在六十八军随二十兵团奔赴朝鲜战场。
1952年1月任六十八军政治部保卫处助理员。
1953年3月在抗美援朝战役中任朝鲜停战谈判战俘解释代表团中方代表。
1954年3月先后任202师606团六十八军基干团保卫股长。
1955年6月从朝鲜战场回国。
1964年7月任六十八军工程指挥部保卫科长。
1964年9月赴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刑侦专业。
1965年3月担任六十八军军事法院审判员。
1965年11月响应祖国支援大西北的号召,背井离乡,作为当时西北奇缺的具有刑侦专业知识的政法干部转业到陕西。历任当地公安局局长、公检法党组书记、政法党组书记、民政局局长、人大副主任。
先后参加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其中,在解放战争的华北战场的各大战役均有参加,并立功四次。革命生涯中,先后荣获华北解放纪念章一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军功章两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纪念章一枚;陕西省建国50周年纪念章一枚;陕西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人民卫士”奖章一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一枚。
战争年代,硝烟弥漫,血雨腥风,为新中国的成立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和平年代,支援大西北,奉献了青春,奉献了终身,奉献了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