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结果的思考。
法院出具判决书明示:“应当认定,三人对翁长溥的骨灰具有同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现在三人对于骨灰安葬事宜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应保持现状为宜;翁杰作为骨灰存放证的持有者,其不应妨碍死者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之行使”。
判决书下发后,经与陵园方面勾通,认为判决书所示相关内容,应为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陵园方面共同遵守执行。约定有关以翁长溥名义购买墓地取出骨灰的事宜,应由翁晓萍、翁华、翁杰三人协商一致,共同前往办理。至此,爸爸的骨灰安放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肆意妄为。
判决书下发后,两位姐姐再多次向翁杰索取父亲骨灰存放证。欲遵守公墓规定,持证堂堂正正进入福寿堂瞻仰父亲,均被拒绝。“逝者其它近亲属的祭奠权益”仍处于被无理剥夺状态,未能正常行使。
######
有人说 “二姐不息以一场诉讼,以求辨明父亲是否存在自己的遗愿,以自己的执着表达对父亲的敬重,令人叹服”。对于自己不了解且无法理解的人,最好不要以自己的心理和认知去这样公开地进行揣摩,更是不必“叹服”了。
父亲意愿曾公开表达,众人皆知且敬重,何需以一场诉讼去求辨明。至于法官是否认可其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那又另当别论。以“执着”来“表达”“敬重”?我真的没有这样想过,我还不至于如此这般。传扬父亲的理念,更重视的是其所能产生的良好社会效应,其它都次之。
翁长溥对身后骨灰的意愿,既是他与覃应机的诚信、友善,也体现他对于开发红水河矢志不渝的爱国、敬业精神。翁长溥的意愿,也起到了对当下党和政府多次发文提倡的生态安葬殡葬改革事业发展的积极表率作用。
#####
诉讼的缘由起因在前述思考(一)中己阐明,不再赘述。诉讼取得的结果如前所述,已使得翁长溥骨灰安放获得司法保护。至于司法赋予逝者近亲属的祭奠权益仍无法正常行使,不必多说了,明人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