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三(广说蕴界处)分三:一、蕴界处之自性;二、摄他法之理;三、界之分类。 乙一(蕴界处之自性)分五:一、真实宣说蕴界处;二、蕴界处各自含义及必要性;三、单独安立受想蕴之理由;四、蕴界处次第确定之理;五、二处决定之理。 丙一(真实宣说蕴界处)分四:一、色蕴之理;二、中间三蕴之理;三、识蕴之理;四、遣除实法之疑虑。 丁一(色蕴之理)分二:一、真实宣说色蕴;二、根境与界处之关联。 戊一(真实宣说色蕴)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己一、略说: 所谓之色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 “色等之五蕴”中的色蕴指什么呢?色蕴的事相:即是眼耳等五根、色声等五境与无表色十一种。色蕴的法相:色法内部相接触使前后发生不同的变化并且可以插入。 己二(广说)分三:一、以法相之方式宣说五根;二、以事相之方式宣说五境;三、宣说无表色。 庚一、以法相之方式宣说五根: 彼等均是识所依,眼等诸根清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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