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二、中间三蕴之理: 受蕴即为亲感觉,想乃执相之自性。 行四蕴外有为法,彼三以及无表色, 加上一切无为法,即是所谓法处界。 受蕴的法相:心依靠自力而体验自之对境的差别;事相:有苦受、乐受与不苦不乐(即舍受)三种。 想蕴的法相:心毫不混杂地执著自之对境蓝、黄等相;事相:若从所依的角度来分,则为六想聚。 行蕴的法相:色、受、想、识四蕴以外的一切有为法;事相:除了受、想以外的一切心所相应行与得绳等不相应行两种。 若有人问:那么,心与心所是一体还是异体呢?是异体,以自力见到事物的本体为心;以自力见到事物的差别为心所。 那么,它们包括在什么界、什么处中呢? 受、想、行三蕴与无表色以及前面所说的抉择灭、非抉择灭与虚空,这七种法在讲处时称为法处,在讲界时称为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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