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二(旁述因果及缘)分二:一、宣说因果;二、宣说缘。 丙一(宣说因果)分三:一、宣说因;二、宣说果;三、宣说二者共同之法。 丁一(宣说因)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戊一、略说: 能作因与俱有因,同类因及相应因, 遍行因与异熟因,承许因有此六种。 既然说“无有因果聚合时”那么因有多少种呢?有六种,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承认因有此六种。 戊二(广说)分六: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 己一、能作因: 除己之外能作因。 既然说“能作因与俱有因”,那么到底什么是能作因呢?一法产生时,除自己以外其它对自生不作障碍的一切有为法与无为法即是能作因,例如,仅仅因为国王未加害民众,他们便会说国王让我们安居乐业。那么,光明黑暗、冷热是如何成为能作因的呢?光明等能障碍黑暗等未生之有法,并不能障碍已生之有法,因此安立为能作因。 己二(俱有因)分二:一、法相;二、事相。 庚一、法相: 俱有因即互为果。 俱有因的法相:同时产生的任何法与自己的果相互成为因果,这是从起到帮助作用的方面而安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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