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一、別解脫戒之舍法: 還戒以及死亡時,出現兩性斷善根, 抑或已經過一夜,則已舍別解脫戒。 有說犯罪亦舍戒,余說正法隱沒舍, 喀什米爾論師許,犯罪具二如債財。 如果在知言解義之人面前誠心還戒,則舍別解脫戒,因為已生起與受真實學處相違之有表色的緣故。死亡時也已舍別解脫戒,原因是它的所依已不存在。再者,頓時出現兩性也會舍別解脫戒,因為已失去所依之故。斷了善根也會舍別解脫戒,由於斷絕了戒之根本的緣故。在這些基礎上,過一夜則舍齋戒,因為承諾受戒的時間已圓滿。 有些尼洪(西方)論師說:犯任何一條根本戒,所有的戒律均已捨棄。紅衣部的其他論師則說:正法隱沒會舍別解脫戒,原因是當時學處的界限與羯磨儀軌已經無有。阿闍黎世親論師對此是這樣說的:正法隱沒時由於戒律的羯磨已不存在,因此不會重新得戒,而並不是說以前已得之戒重新捨棄。喀什米爾的論師們則認為,犯根本罪也有具戒與破戒兩者,就像一個人既是負債累累又具有財產一樣。懺悔墮罪而獲得阿羅漢只是對具戒而言的,例如,欠債者只有將欠款還清,才會成為真正的富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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